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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注銷了,會計檔案可以銷毀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qizhenzhen 2024/09/23 09:58:36 字體:

首先,我們來看看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依據(jù)《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附表1《企業(yè)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規(guī)定了保管期限情況如下:

企業(yè)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檔案名稱

保管期限

備注

會計憑證



1

原始憑證

30年


2

記賬憑證

30年


會計賬簿



3

總賬

30年


4

明細賬

30年


5

日記賬

30年


6

固定資產(chǎn)卡片


固定資產(chǎn)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輔助性賬簿

30年


財務會計報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10年


9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永久


其他會計資料



10

銀行存款余額調(diào)節(jié)表

10年


11

銀行對賬單

10年


12

納稅申報表

10年


13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30年


14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15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16

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

永久


那公司注銷了,會計資料該如何處理呢?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chǎn)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br style="max-width: 100%;box-sizing: border-box;overflow-wrap: break-word"/>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發(fā)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br style="max-width: 100%;box-sizing: border-box;overflow-wrap: break-word"/>《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并沒有明確“有關單位”具體是哪些單位,但按照上述規(guī)定,會計檔案在公司主體注銷后,是需要移交的,而不能是銷毀。
在2016年1月1日已經(jīng)作廢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第32號)對保管主體一個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可以參考。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第32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chǎn)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財產(chǎn)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br style="max-width: 100%;box-sizing: border-box;overflow-wrap: break-word"/>對于一般公司來說,股東作為原公司財產(chǎn)所有者,應該承擔起保管會計資料的責任。
如果擅自銷毀了會計憑證和賬簿,會承擔什么后果呢?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br style="max-width: 100%;box-sizing: border-box;overflow-wrap: break-word"/>《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七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稅務網(wǎng)校原創(chuàng)內(nèi)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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