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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yè)開發(fā)軟件在增值稅方面有哪些優(yōu)惠政策

2014-12-04 09:30 來源:山東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軟件企業(yè)開發(fā)軟件在增值稅方面有沒有優(yōu)惠政策?

答:根據財稅〔2011〕100號文規(guī)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fā)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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