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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12366平臺發(fā)布2016年印花稅類熱點問題

2017-02-23 16:1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一、征稅范圍

1.公司準備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游合同,請問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yè)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旅游合同不在條例所列舉憑證的范疇之列,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債務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債務互抵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列合同,應根據債務互抵合同具體內容判定其是否有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部分,如有,則應按規(guī)定征稅印花稅。沒有,則不征。

二、稅目稅率

1.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的印花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三、應納稅額計算

1.我公司有一套寫字樓出租,簽訂的租賃合同上分別記載租金金額和管理費金額,并注明管理費是代物業(yè)管理公司收取,請問管理費是否需要合并到租賃費中一起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由于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未列舉物業(yè)管理費相關的服務項目,故物業(yè)管理費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因此,該企業(yè)所簽合同在分別列示兩種經濟事項的基礎上,應分別計算,只對房屋租金部分,按財產租賃合同上記載租賃金額的1‰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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