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稅務總局發(fā)布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fā)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發(fā)布,以下簡稱《指標和評價》),初步建立了現代化的納稅信用管理體系。2015年4月,各地稅務機關按照新辦法、新指標、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納稅信用評價工作,并通過2015年新一輪“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出多項激勵懲戒措施,拓展納稅信用增值應用,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
2015年5月以來,根據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安排,稅務總局結合各地反饋情況和工作調研收集的意見建議,先后印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yè)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以下簡稱85號文),逐步對《管理辦法》中需要細化的條款進行明確。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建立促進誠信納稅機制的要求,稅務總局對《管理辦法》中動態(tài)調整、通知提醒等條款內容進行了完善,對《指標和評價》中部分評價指標的扣分標準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并制發(fā)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tài)調整的方法和程序
1.因稅務檢查等發(fā)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動態(tài)調整信息,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納稅信用遵循“無記錄不評價,何時(年)記錄何時(年)評價”的原則,根據《管理辦法》和85號文的規(guī)定,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稅務機關在評價系統記錄年度將其評為D級,且D級評價保留兩年。
2.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稅信用級別動態(tài)調整工作。納稅信用管理系統升級優(yōu)化后,系統可實現動態(tài)調整指標信息的自動采集和動態(tài)調整任務的自動發(fā)起,以減輕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工作負擔。
3.主管稅務機關完成動態(tài)調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tài)調整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并發(fā)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據此更新稅務網站公布的納稅信用評價信息,于每月上旬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匯總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根據《管理辦法》規(guī)定,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有序公開。目前,B、C、D信用級別只供納稅人自我查詢,稅務機關不主動對外公開,稅務機關暫不存在調整B、C、D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的問題。
4.納稅信用年度評價結果發(fā)布前,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存在動態(tài)調整情形的,應調整后再發(fā)布評價結果。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稅務機關剛發(fā)布A級納稅人信息就進行動態(tài)調整的情況發(fā)生。
(二)關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評價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通知、提醒方式
《公告》明確“納稅信用評價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是指,納稅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稅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稅務機關在按月采集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時,發(fā)現納稅人出現上述情形的,可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并視納稅信用評價狀態(tài)變化趨勢采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目的是為了讓納稅人了解當前的納稅信用狀況、加強自我管理、規(guī)范日常行為,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
(三)關于部分評價指標扣分標準的優(yōu)化調整
《指標和評價》經過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饋,納稅評估、大企業(yè)審計、稅務稽查等非經常性指標的扣分分值較低,與10分的起評分級差(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存在不均衡的情況,建議提高此類指標扣分分值。比如,050104、060304等指標,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補稅金額1萬元以上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繳納罰款的,按照3分+(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0%)公式計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評分計算,仍可以評為A級,指標扣分與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當。經過多次征求基層意見和數據測試,為提高A級納稅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發(fā)現補稅行為的扣分分值:
1.補稅金額不滿1萬元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繳納罰款的(指標050102、050202、060302),原扣分標準為:1分+(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調整后扣分標準為:1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補稅金額1萬元以上且占當年應納稅額1%以上,已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繳納罰款的(指標050104、050204、060304),原扣分標準為:3分+(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調整后扣分標準為:3分+(評價期應補稅款/評價期應納稅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三、公告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