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比例對收入分成取得的律師費如何計算個稅
問:律師事務所的雇員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guī)定比例對收入分成取得的律師費,個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和國稅發(fā)[2000]1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guī)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fā)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當?shù)芈蓭熮k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nèi)確定。因此該雇員律師取得的律師費要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