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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fā)生符合不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應如何開票

2017-02-13 15:34 來源:云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fā)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yè)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fā)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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