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如何計算銷售額占比
問:兼營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是否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時,是其中某一項服務銷售額占比必須超過50%,還是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占比超過50%?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這里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因此兼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應以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