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利潤分配給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何時扣繳
【問題】
我公司將利潤分配給自然人股東,個稅是應該在宣告發(fā)放時代扣代繳還是應該在實際支付股利時扣繳?
【答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這里所說的支付,包括現(xiàn)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曾發(fā)過一個《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該文件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意見是在宣告分配股利時,由公司代扣個稅,具體建議您再跟主管稅局溝通一下,看看當?shù)氐膱?zhí)行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