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了新的《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有權就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其他外國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也就是說,復議申請所針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確定的。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錯誤,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權益(包括具體數(shù)額),具體應該如何糾正以及認為其錯誤或應予糾正的事實理由。
?。?)屬于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凡是超過《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復議受案范圍的申請都屬于無效申請。例如,對稅務機關制定某一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不服;對稅務機關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認為構成偷抗稅罪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提請、移送行為不服,都不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屬于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管轄。
(6)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屬于必經(jīng)復議范圍的,申請人在提請復議前,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罰款。
?。?)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復議申請期限內提出。按照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后,要按上述條件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如果不符合條件之一的,復議機關即可不予受理。對于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復議裁決,申請人不服,只能就不予受理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只能就稅務機關是否應受理復議進行審理,而不能對爭議的具體問題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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