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和憲政民主
在歷史上,直接稅的征收比間接稅要敏感得多,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制在西方各國的確立,是一個比間接稅制要艱難得多的過程,最容易激起納稅人的反抗。英國的個人所得稅起源于小威廉皮特時代的1798年“三部合成捐”,因遭到民眾反對而時興時廢,直到80多年后的1874年威廉格拉斯頓任首相時才在英國稅制中固定下來。20世紀,英國個人所得稅仍然和政府年度預算一樣需要議會每年以法案來確立。
美國在1861年南北戰(zhàn)爭爆發(fā)后就有所得稅的征收,但由于資產階級的反對而于1872年廢止,后來美國總統(tǒng)塔夫脫提出修改憲法,開征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但遭到保守勢力的頑強抵抗。他們稱所得稅體現(xiàn)的是共產主義的原則,最高法院也宣布所得稅違反美國憲法。直到1913年憲法第16條修正案,規(guī)定“國會有權對任何來源的收入規(guī)定和征收所得稅”,所得稅的合法性才得到確認。
西方各國憲政實踐早期對選舉權實行限制的時候,直接稅的納稅人也往往是享有選舉權的必要條件。例如法國大革命后的選舉法即規(guī)定“每年繳納直接稅達三天工資以上者享有選舉權”,稱為“積極公民”,而達不到這個標準的稱為“消極公民”,無選舉權。其理由是直接稅納稅人對國家的貢獻、監(jiān)督都遠遠超過間接稅納稅人,而后者則普遍因為搭便車的心理而更有可能接受非憲政的稅收制度。
與間接稅最大的不同點是,直接稅要求人們從屬于自己的財產中拿出一部分來交稅,并且這種付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補償?shù)?。因此,在所有的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最能引起納稅人的 “稅痛”,最能增強其“稅意識”,納稅人對稅率一絲一毫的提高都會極為敏感,極力反對,對政府如何使用稅收的問題也最為關切,因而也只有個人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對于憲政民主的轉型具有特殊的意義,有助于在私人財產權和國家稅收之間構建起憲政性質的聯(lián)系。如今,西方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直接稅制,其中又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就是這個道理。
而流轉稅是一種間接稅,它的納稅人并不是負稅人,隨著商品的流轉,流轉稅的大部分都會被轉嫁給后續(xù)環(huán)節(jié)。如穆勒所說:“所謂間接稅是這樣一種稅,雖然表面上是對某人征收這種稅,實際上此人可以通過損害另一個人的利益來使自己得到補償”。日本當代著名稅法學家北野弘久也指出:在間接稅制下,“納稅人作為主權者享有監(jiān)督、控制租稅國家的權利,并承擔義務”這樣的憲政理念“幾乎不可能存在”,他指出:“只要消費稅占據(jù)了國家財政的中樞,就會造成人們不能監(jiān)督、控制租稅國家運行狀況的可怕狀態(tài)?!?br>
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擁有的私人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產資料,人們迫切地期待自己的財產能夠切實得到憲法的保護,而政府財政對于私人和民間經(jīng)濟的依賴性也比較明顯地表現(xiàn)出來,開始越來越多地依靠對民營企業(yè)和公民的征收來獲取財政收入。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將私有財產權寫進憲法,對中國未來的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稅制的憲政化,將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私產入憲給我國稅制革命提出了新的課題,也提供了機會。
在新憲法的引導下,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政府未來較長時期內新的稅收增長點和輸血管道,一種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新的稅制結構將逐步形成,而這種稅制結構正是我國憲政轉型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