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抵扣項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不予抵扣的項目包括:購進固定資產(chǎn),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人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等。對于按規(guī)定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會計處理時采用不同的方法。
屬于購人貨物時即能認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如購進固定資產(chǎn),購人的貨物直接用于免稅項目,或者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或者直接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記人購人貨物及接受勞務的成本。而對于購人貨物時不能直接認定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記人“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如果這部分購人貨物以后用于按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應將原已記人進項稅額并已支付的增值稅轉入有關的承擔者予以承擔,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的“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待處理財產(chǎn)損溢”等科目。
「例1」某公司2004年7月購人一臺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36萬元,設備價格800萬元,設備已經(jīng)驗收并交付使用,款項已經(jīng)支付。該公司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chǎn)—機器設備 9 360 000
貸:銀行存款 9 360 000
「例2」某公司購人一批材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1萬元,材料價款價值300萬元。材料已入庫,貨款尚未支付。材料入庫后,該公司將該批材料全部用于某工程項目。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材料人庫:
借:原材料 3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飯)510000
貸:應付賬款 3510000
?。?)工程領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3510000
貸:原材料 3 0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