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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復習:相鄰關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3/02 13:35:52 字體:

第三節(jié) 所 有 權(4)

  四、相鄰關系

 ?。ㄒ唬┫噜応P系的概念及特征

  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鄰關系的特征:
  (1)相鄰關系的主體是不同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占有人;
 ?。?)相鄰關系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鄰而發(fā)生的;
 ?。?)相鄰關系的內容因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兩個方面,一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應基于必要提供便利,二是相鄰各方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得濫用權利;
 ?。?)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xiàn)的利益。

 ?。ǘ追N主要的相鄰關系

  1.相鄰用水、排水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2.因通行產生的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3.因修建施工、防險發(fā)生的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4.因通風、采光發(fā)生的相鄰關系。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5.相鄰排污關系。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6.相鄰防險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三)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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