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證券市場創(chuàng)新業(yè)務帶來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稅收票證管理問題,同時,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保障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知情權和取得完稅憑證,根據(jù)《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對《公告》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一直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其中,對于集中交易過戶業(yè)務扣繳的印花稅,稅務總局2008年印發(fā)的《關于向納稅人提供證券交易印花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983號)中明確,各證券公司應當在給交易者開具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以下簡稱交割單)中注明扣收稅款的金額,注明已扣收稅款信息的交割單可以視同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再開具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或由納稅人憑交割單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開具。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后,較好地方便了投資人在辦理交易業(yè)務的同時取得完稅情況的證明。
對于非集中交易過戶業(yè)務,一直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投資人辦理相關業(yè)務及其涉稅事宜,落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稅務總局決定對非集中交易過戶業(yè)務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完稅憑證開具工作,參照集中交易過戶登記業(yè)務相關方式辦理。
二、《公告》出臺的制度依據(jù)是什么?
依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和《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時,根據(jù)納稅人的要求,應當向納稅人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但是,扣繳義務人已經(jīng)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guī)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的,可以不再開具該繳款書,納稅人如果仍需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三、納稅人如何知曉所辦證券交易過戶業(yè)務的完稅情況?
依據(jù)《公告》的規(guī)定,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收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應當在證券公司給參與集中交易的投資者開具的交割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證券公司給辦理非集中交易過戶登記的投資者開具的“過戶登記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中注明應予扣收稅款的計稅金額、稅率和扣收稅款的金額,交割單、確認書應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yè)務章戳。納稅人通過交割單、確認書上注明的計稅金額、稅率和扣收稅款的金額,可以清楚地了解所辦證券交易過戶業(yè)務的完稅情況,交割單、確認書可以作為納稅人已完稅的證明。
四、納稅人如何取得正式完稅憑證?
納稅人取得交割單或確認書后,仍然需要再取得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憑交割單或確認書,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五、《公告》從什么時候起施行?
《公告》從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