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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解讀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muyanhua 2025/02/28 17:49:45 字體:

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解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起草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1月3日至2月2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認真研究并吸納有關意見建議后,2025年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臺《辦法》的主要背景

2019年起,我國開始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個人所得稅制。每年年度終了后,納稅人需對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綜合所得合并計稅,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結清應退或者應補稅款。2019-2023年,稅務部門每年均發(fā)布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明確匯算清繳內(nèi)容、適用情形、辦理時間、辦理方式、辦理渠道、申報信息等事項。在社會各界的共同支持和積極參與下,五次匯算清繳整體平穩(wěn),出臺更加穩(wěn)定成型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已具備條件。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服務與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三中全會部署,更好穩(wěn)定社會預期,推進匯算清繳工作的常態(tài)化開展,稅務總局以前五次匯算清繳公告內(nèi)容為主體,在全面回顧和系統(tǒng)總結歷次匯算清繳情況的基礎上,充分吸納納稅人以及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并出臺《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nèi)容

《辦法》總體延續(xù)了歷年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共六章三十七條。主要內(nèi)容包括: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匯算清繳范圍、匯算清繳概念、納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限、匯算清繳情形等內(nèi)容。第二章匯算清繳準備及有關事項填報,主要明確納稅人匯算清繳前需開展的準備工作,可在匯算清繳時填報或補充的扣除、減免稅及相關要求,以及異議申訴流程。第三章匯算清繳辦理及服務,主要明確匯算清繳辦理方式、辦理渠道、資料留存、更正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延期申報等內(nèi)容,以及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預約辦理服務、政策解讀操作輔導服務等。第四章退(補)稅,主要明確匯算清繳退稅條件、退稅審核、賬戶要求、補稅渠道等內(nèi)容,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yōu)先退稅服務、簡易申報退稅服務。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主要明確匯算清繳各方責任、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標注、納稅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責令限期改正、處理處罰等內(nèi)容,強調(diào)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法律救濟權。第六章附則,主要明確《辦法》生效時間以及不適用《辦法》的兩類情形。

三、《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更加注重穩(wěn)定社會預期,結合近幾年的服務和管理實踐,將其中實施效果明顯、納稅人感受較好的舉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進一步健全匯算清繳服務管理體系。比如,將稅務機關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匯算清繳初期預約辦理服務以及對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優(yōu)先退稅服務等舉措寫入《辦法》,方便納稅人快捷辦理匯算清繳;再如,《辦法》基于部分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間對自身收入納稅情況有疑問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況的,稅務機關提供異議申訴渠道。

《辦法》更加重視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清晰界定匯算清繳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為匯算清繳服務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個人相關涉稅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的法律救濟渠道。

《辦法》也更加注重方便納稅人詳細了解匯算清繳各類事項,指引納稅人做好各項匯算清繳準備。比如,匯算清繳開始前,廣大納稅人可及時在個人所得稅APP中確認填報的聯(lián)系電話、銀行賬戶等基礎信息的有效性;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者扣繳義務人查閱確認綜合所得、相關扣除、已繳稅額等信息的準確性;同時梳理在匯算清繳時填報的有關證據(jù)資料。以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為例,本次匯算清繳于2025年3月1日開始。系統(tǒng)也已于2月21日開放預約功能,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間辦理匯算清繳需求的納稅人,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無需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

《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了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且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前提下無需辦理匯算清繳的四類情形。其中,“(一)匯算清繳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二)匯算清繳需補稅但不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主要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號)中規(guī)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二)關于優(yōu)先退稅服務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yōu)先退稅服務”。主要是指,對“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負擔較重、收入降幅較大以及適用簡易申報退稅的群體,稅務部門將延續(xù)執(zhí)行優(yōu)先退稅制度,為納稅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稅服務。

(三)關于匯算清繳退稅審核提示提醒事項

《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稅務機關審核發(fā)現(xiàn)退稅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應當通知納稅人補充提供資料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納稅人拒不提供資料或者拒不更正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退稅”。稅務機關在開展退稅審核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退稅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的,將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及網(wǎng)站消息、手機短信、電話等方式向納稅人開展提醒,納稅人接收該消息后,應當及時補充資料或者更正匯算清繳申報,避免影響自身的納稅信用。

(四)關于責令限期改正文書送達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對未申報補稅或者未足額補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送達相關文書”。對已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稅務機關通過個稅APP、網(wǎng)站等渠道進行電子文書送達;對未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以其他方式送達。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法》出臺后,稅務部門將切實加強匯算清繳辦稅輔導、完善納稅服務,持續(xù)優(yōu)化個稅APP各項功能,及時回應、解決納稅人的合理訴求,一如既往地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申報體驗。

相關政策: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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