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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應該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016-12-27 14:33 來源:湖北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改進《外管證》開具范圍界定。納稅人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qū)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guī)定開具《外管證》;納稅人在省稅務機關管轄區(qū)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第四條規(guī)定:“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yè)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定。”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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