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經營范圍能否開具發(fā)票
【問題】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營范圍沒有原煤加工破碎,準備承接一個原煤破碎加工項目,請問我公司能否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及能否辦理《外出經營稅收活動管理證明》?
【答復】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超范圍經營的,需要到主管稅務局進行稅種、稅目、稅率的鑒定,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筑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