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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用途變?yōu)樵试S抵扣進項的應稅項目,進項稅額如何計算?

2016-04-26 09:29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二項:“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本通知附件規(guī)定的內容,除另有規(guī)定執(zhí)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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