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案例引發(fā)的思考——匯款備注欄的重要性!
最近最高院案例(最高民法申4492):
具體事件
股東以個人已完成出資排除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但轉賬未備注“股東投資款”且未予以工商公示,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甲追加某公司股東乙、丙、丁為執(zhí)行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在各自未繳納出資的金額范圍內,對公司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上述股東向法院提交了個人出資證明、銀行交易明細等作為證據,證明已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但轉賬記錄、交易明細均未備注“股東投資款”。 而且某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乙、丙、丁均為公司的登記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27年4月10日,實際出資額均為0元。
最終法院認為,股東各自主張已全額出資義務或無需承擔股東出資義務,然公司登記的企業(yè)公示信息與其主張均不相符,顯然難以對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產生信賴利益的公司債權人。且鑒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質證等情況,法院未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據此,股東提出的其已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
上述案例引發(fā)我們思考
匯款的備注欄是如此的重要,不容忽視!尤其是有特定性質和用途的資金,在匯款時一定要認真對待,匯款備注欄一定清晰的注明匯款資金的性質和用途。
此案例給我們如下的啟示
1.股東貨幣出資時,匯款時備注欄一定要注明“股東投資款”,不能不備注,而且不能寫投資款,一定要清晰的寫明“股東投資款”,避免任何爭議和風險。
2.股東貨幣出資時,匯款時備注欄未注明“股東投資款”,最后的措施就是被投資企業(yè)原路退回資金,由股東重新匯款,備注欄注明“股東投資款”。
如果被投資企業(yè)因其用于生產經營花費掉了,無法退回資金給股東,可由出資的股東出具情況說明該筆資金是實繳的投資款,且由全體股東簽字確認,被投資企業(yè)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統(tǒng)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認可,以避免任何爭議和風險。
3.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一定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價作價投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到被投資企業(yè),一定要辦理財產移交手續(xù),取得被投資企業(yè)的出資證明,并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統(tǒng)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認可。如房地產、土地和汽車等需要確權的,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
4.股東借款給被投資企業(yè),后股東想改變資金性質作為實繳資本金,最好的措施是被投資企業(yè)歸還股東資金,股東收到資金后重新匯款,并在備注欄注明“股東投資款”。
如果被投資企業(yè)因其用于生產經營花費掉了,無能力退回資金給股東,可由出資的股東出具情況說明該筆資金改為實繳的投資款,且由全體股東簽字確認,被投資企業(yè)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統(tǒng)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認可,以避免任何爭議和風險。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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