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是否可以稅前抵扣
【問題】
單位想買一個使用權的車庫,使用權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是否可以稅前抵扣?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因為車庫只有使用權,故不得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但因購置使用權車庫發(fā)生的真實合理的支出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合同約定期限進行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