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發(fā),委托方不申請加計扣除,受托方可以申請加計扣除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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