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業(yè)務中,稅收居民身份如何判定
答:由于各國(或地區(qū))對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總機構所在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等不同標準,不同國家(地區(qū))的稅務機關可能依據(jù)不同標準將同一個人同時判定為本國居民。在此情況下,對于自然人,稅收協(xié)定締約雙方將依據(jù)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住所和國籍依次判斷其居民身份;對于法人,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作為判定標準。確實無法判斷時,兩個稅務主管當局可通過協(xié)商解決。以下是某典型案例:
2008年,Y國稅務局將我國某個人認定為Y國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稅。Y國稅務局認為,該個人持有Y國永久性居民身份,屬于其稅法中規(guī)定的“居民外國人”。我國認為,該個人在中國擁有永久性住所;其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主要在中國展開,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國;該個人一直居住在中國,在Y國雖擁有房產,但僅是因子女求學而購買的臨時性房產,其習慣性居所也在中國;此外,該個人擁有中國國籍。因此,我方認為該個人應為中國居民,就此向Y國稅務局提起相互協(xié)商。最終,Y國稅務局同意我國觀點,放棄對其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