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投入的設備單位價值不超500萬,是否可以適用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guī)定,對于上述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因此,股東投入的單位價值不超500萬的設備,公司不可以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