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激勵方案以成本價收回股權,是否要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稅
大股東激勵員工的股權,因為員工沒有達到服務期限離職,公司按激勵方案以成本價收回,是否要按公允價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十三條規(guī)定 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yè)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所以,您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中約定取得股權激勵的員工沒有達到服務年限要求,提前離職的,公司要按原購買成本回購股權,如果價格明顯偏低,也視為有正當理由。建議準備相關證明材料與稅務局溝通價格偏低的合理性,避免按公允價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