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信服務的銷售額是否可作為判斷享受加計抵減的銷售額
【問題】
我公司目前可以提供基礎電信服務(10%稅率)、增值電信服務(6%稅率),這兩類服務對應的銷售額是否都可作為判斷是否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企業(yè)的銷售額?
【答案】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依據(jù)上述政策,電信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財稅〔2016〕36號文中的電信服務包含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所以,基礎電信服務(10%稅率)、增值電信服務(6%稅率)的銷售額均可作為判斷是否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企業(yè)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