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發(fā)放2018年12月份工資可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嗎
【問題】
2019年1月發(fā)放2018年12月份工資可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嗎?
【答案】
根據(jù)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屬于綜合所得,個人自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
企業(yè)2019年發(fā)放的2018年12月份的工資,對于個人來說,是2019年1月份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可以從工資中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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