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9月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嗎
【問題】
高速公路通行費在6月份取得的發(fā)票,在9月份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嗎?
【答案】
財稅「2017」90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jù),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所以在2018年6月份支付的通行費應當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但具體申報抵扣時間需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