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同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條規(guī)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對涉及多方的合同政策進行了優(yōu)化,明確了多方合同的納稅人和計稅依據(jù)。
22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為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第一條第二、三款進一步明確: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買賣合同或者產(chǎn)權轉(zhuǎn)移書據(jù)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chǎn)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chǎn)權轉(zhuǎn)移書據(jù)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jù)。
因此,涉及多方合同時,先判斷是否為納稅義務人,再確定各自計稅依據(jù)。如果屬于納稅義務人,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