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公告2015年第91號:取消銷貨退回消費稅退稅等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規(guī)定,現(xiàn)就取消“銷貨退回的消費稅退稅審批”和“出口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fā)生退關或國外退貨補繳消費稅審批”兩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因質量等原因發(fā)生退貨的,其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予以退還。
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xù)時,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fā)票、退稅證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辦理退稅。
二、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復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