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營改增三個需要考慮的后續(xù)安排
跨入2015年,意味著始自2012年、已經持續(xù)了3年的營改增進入了收官之年。這是因為,無論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還是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全面完成營改增的時間表都指向了2015年——至遲于“十二五”結束之時,將營改增推廣至全國所有行業(yè),相應廢止營業(yè)稅。
謀劃已久、全力推進的這一項重要稅制改革終于迎來了收官的曙光,我們自然為之欣喜。然而,欣喜之余,我們應該著手考慮的是完成營改增之后的相關安排了。
首先是全面完成營改增之后的財政體制安排。無庸贅述,營改增所牽涉的,絕不僅僅是營業(yè)稅和增值稅兩個流轉稅稅種之間的整合,而且是中央和地方之間財政關系的重大調整——隨著營業(yè)稅全面并入增值稅,地方政府幾乎唯一的主體稅種也就全面并入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由地方稅到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地方稅收入縮小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收入擴大了,這一變化非同小可,它實質是沿襲21年之久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格局被打破了。習近平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九次會議上強調,要統(tǒng)籌謀劃、協(xié)調推進中央和地方改革。需要中央先定調子、劃底線的,要按照統(tǒng)一部署及時給地方交底。需要地方先探路子、創(chuàng)造經驗的,中央要及時給予授權,有效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由此,對于全面完成營改增之后的財政體制安排不能不發(fā)出一系列的提問:營改增之后的中國財政體制安排該向何處去?我們還要不要繼續(xù)實行分稅制?如果要,那么地方稅體系又該如何構建?其中的主體稅種又該落到哪個稅種身上?地方財政收支體系又將是怎樣的?如此等等,都是應該回答并作出安排的。
其次是全面完成營改增之后的直接稅建設。也無庸贅述,營改增是一項定向的結構性減稅措施。2014年,僅涉及部分行業(yè)的營改增所實現(xiàn)的減稅規(guī)模就達1918億元。隨著營改增推向全國所有行業(yè),其減稅規(guī)??赏_到5000億元上下。鑒于此輪稅制改革是在穩(wěn)定稅負前提下的稅制結構的優(yōu)化調整,而且,改革的主線索又是“逐步增加直接稅比重”,故而,營改增所實現(xiàn)的間接稅收入規(guī)模及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比重的減少,是要以直接稅收入規(guī)模及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比重的相應增加相伴隨的。換言之,在全面完成營改增的同時,直接稅收入及其比重理應隨之增加。否則,如果間接稅收入規(guī)模及其比重減下去了,直接稅收入規(guī)模及其比重未能相應增上來,由此而造成的稅收收入短缺或虧空,不僅會陡增財政收支壓力,而且會貽誤稅制結構優(yōu)化調整的良機,給未來的直接稅建設平添障礙和變數(shù)。所以,營改增之后的直接稅建設之路該如何走?作為擬議開征的房地產稅能否同營改增的進程相銜接?作為連續(xù)寫入幾個五年計(規(guī))劃的個人所得稅走向綜合制的改革在何時能夠起步?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到位之后的直接稅收入規(guī)模及其比重可以達到怎樣的水平?又能否沖抵間接稅收入及其比重減少的影響?如此等等,也都是應該回答并作出安排的。
再次是全面完成營改增之后的國地稅機關征管業(yè)務分工安排。亦無庸贅述,作為地方政府幾乎唯一的主體稅種,營業(yè)稅的征管是地方稅務機關的主營業(yè)務,其業(yè)務量大致占到地方稅務機關全部稅收征管業(yè)務量的50%左右。營改增既是將地方稅改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的改革,按照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的原則,這幾年在部分行業(yè)實行營改增的試點過程中,地方稅務機關的征管業(yè)務量已經有較大幅度下降,國家稅務機關的征管業(yè)務量則有較大幅度的上升??梢灶A見,在全面完成營改增之后,地方稅務機關的征管業(yè)務量將至少減少一半,國家稅務機關的征管業(yè)務量也將進一步上升。征管業(yè)務在國地稅機關之間的這種此減彼增的變化,非同小可。事實上,營改增已經帶來了國地稅機關征管業(yè)務格局的重構。因而,營改增之后的國地稅機關的分工合作該做如何安排?作為一個獨立行為主體的地方稅務機關的職能該做如何調整?如此等等,同樣是應該回答并作出安排的。
諸如此類的問題還可列出不少,但上述的三個問題無疑是最重要的。在營改增臨近收官之時,無疑也是應當早做決斷的。這不僅對于完成以營改增為主導的稅制改革,而且對于推動整個財稅體制改革,甚至對于全面深化改革,都是極為重要的。只有在大方向明確的條件下,方可以避免出現(xiàn)一些似是而非的決策,改革才不至于出現(xiàn)周折或反復。
誠然,這兩年在營改增的試點過程中,已經有一些配套措施出臺。如對于營改增的收入,雖轉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但征收之后返還地方政府支配,等等。不過,必須指出,這終歸是一種臨時性而非長期性安排,或者說,這只是一種政策性而非體制性安排。從發(fā)揮為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打基礎、建支柱的財稅體制的功能作用出發(fā),應當也必須把長期性、體制性的安排提上議事日程,使改革得以在一個確定性的環(huán)境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