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qū) |
大氣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原文 |
北京 |
12 |
14 |
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
湖北 |
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4 |
鉛、汞、鉻、鎘、類金屬砷:2.8; |
關于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具體適用稅額及項目數的決定 |
貴州 |
2.4元 |
2.8元 |
關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
廣東 |
1.8 |
1.4 |
關于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決定 |
青海 |
1.2 |
1.4 |
關于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
四川 |
3.9 |
2.8 |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 |
浙江 |
四類重金屬污染物:1.8 |
五類重金屬污染物:1.8 |
關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的決定 |
山西 |
1.8 |
2.1 |
關于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
湖南 |
2.4 |
3 |
關于湖南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決定 |
該表隨著各地政策出臺時間不一樣,實時更新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