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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公司治理評價的回顧與再評價

來源: 張大力 編輯: 2009/07/16 16:47:25  字體:

  摘 要:公司治理評價對于衡量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國內外的相關理論和實踐領域有眾多評價體系。對國內外不同公司治理評價體系進行深入研究,在找到異同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的公司治理實踐,并與時俱進的改進評價方法和評價體系,才能客觀全面的地反映公司治理狀況,服務于公司治理評價實踐。

  關鍵詞:公司治理評價;評價方法;指標體系

  1 對國外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回顧

  國外較早的公司治理評價實踐始于1998年標準普爾的評價體系,隨后各個地區(qū)和國家的投資機構、指數公司、評級機構等紛紛推出了自己的評價體系。其中比較著名的有Deminor(1999),里昂證券亞洲(2000),穆迪公司Moodys(2003),世界銀行,富時國際 (FTSE)以及泰國、韓國、印度等國家和地區(qū)的評級機構。

  1.1 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以下簡稱SP)

  SP的公司治理評價包括國家分析(反映治理環(huán)境)和公司評價(反映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機制)。國家分析主要對法律基礎、監(jiān)管機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場基礎四個方面的構成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公司評價則圍繞所有權結構與影響、公司與金融相關人的關系、財務透明性與信息披露、董事會與經理層結構和運作綜合得出。

  1.2 Deminor公司治理評價系統(tǒng)

  Deminor公司治理評價系統(tǒng),其評價項目體系包括四個方面:股東權利和義務、接管防御范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董事會結構與功能。Deminor評價體系特別強調接管防御措施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如接管防御的范圍(涉及指標包括董事會是否可以運用毒丸條款、金降落傘、期權條款等)。

  1.3 里昂證券亞洲的公司治理評價模式

  里昂證券亞洲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專門針對新興市場,其評價要素包括對管理層的約束、公司透明度、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履責基礎、違責追究、公平性、公司的社會意識等方面,側重于對內部治理機制的考核。

  1.4 世界銀行的公司治理評估

  世界銀行關注股東權利、股東的平等對待、利益相關者角色、披露及透明度和上市公司董事會職責。該評估為發(fā)行者和投資者的選擇提供依據,主要是對一國治理環(huán)境的評價。

  1.5 穆迪公司的公司治理評估

  穆迪公司(Moodys)的公司治理評估是作為增強信用分析的一部分而引入的,一般包括以下7個部分的分析: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關鍵審計/責任功能、利益沖突、主管薪酬和管理層發(fā)展及評價、股東權利、所有權、治理透明度。

  2 國內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研究回顧

  國內對于公司治理評價研究的實踐相對較晚,但是發(fā)展較快,并且成果較豐富,公司治理評價主體主要表現為學術研究機構、商業(yè)機構和監(jiān)管方,在研究實踐上呈現出了學術化、市場化和官方化的特點。

  2.1 北京連城國際的董事會評價體系

  連城國際將董事會治理分為經營效果、獨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誠信與過失、決策效果5個方面。并以2001年披露年報的深滬兩市1135家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對董事會治理的優(yōu)劣進行排名。

  2.2 大鵬證券研究所裴武威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裴武威(2001)的治理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所有權結構及影響;股東權利;財務透明性和信息披露;董事會的結構和運作。該指標體系更為集中和簡潔地反映公司治理的四個重要因素,但是局限于內部機制的評價而缺乏外部機制和環(huán)境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2.3 海通證券研究所吳淑坤(2002)等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吳淑坤提出的評價體系包括三個部分:公司治理環(huán)境評價;公司治理個性化評價;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的匹配性評價。從股權結構(18%)、股東權利(17%)、財務及治理信息披露(25%)、治理結構(25%)、治理與管理的匹配性(15%)等角度構建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2.4 施東暉、孫培源(2003)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施東暉、孫培源(2003)指出,中國現行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是“關鍵人控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治理結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控股股東行為的規(guī)范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其指標體系為控制股東行為(35%);關鍵人的聘選、激勵與約束(25%);董事會的結構與運作(25%);信息披露的透明度(15%)。

  2.5 香港大學張俊喜對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指數的研究

  張俊喜結合中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三大方面的機制:內部機制—控制模式,外部機制—市場機制以及中國特色的國有股“一股獨大”,認為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指數包括八個組成部分:CEO是否兼任董事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高管人員薪酬、第一大股東的持股量、上市公司是否擁有母公司、第二大股東到第十大股東持股的集中度(衡量其他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制約制衡作用)、是否境外上市以及第一大股東是否為國有法人。

  2.6 臺灣葉銀華等(2003)的公司治理與評級研究

  臺灣學者葉銀華從董(監(jiān))事會組成(40%)、股權結構(20%)、管理形態(tài)(10%)、關聯交易(20%)、大股東介入股市程度(10%)等五個方面,設置17個變量考核臺灣地區(qū)上市公司治理狀況,將治理績效評為七個級別。

  除以上評價體系之外,還有證監(jiān)會長沙特派辦、福州特派辦提出的對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研究,中誠信國際的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鵬元資信的治理評級,利華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評級實踐以及學術研究領域眾多學者所提出的評級體系。隨著巨潮治理指數(399322),深證治理指數(399327)在深交所的運行,上證公司治理指數在2008年推出,H股也即將推出治理指數,國內有關公司治理評級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正不斷被引向深入。

  3 對國內外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再評價

  3.1 各種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評價內容不盡相同

  首先,在評價內容上各有不同和側重。SP特別注重對公司治理外部環(huán)境的分析評價,側重于評級的嚴格性。里昂證券亞洲側重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考核,孫培源、施東暉(2003)強調控股股東行為的規(guī)范和內部人的控制問題,南開治理指數強調公司治理的合規(guī)性。其次,在評價的指標體系上差異很大。不同的評價體系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股東、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層和信息披露等都有極大地關注,但同時基于對公司治理水平相關影響因素的認識不同,指標體系尚有很大差異。如吳淑坤(2002)設計了治理與管理匹配性的指標;葉銀華等(2003)設計了關聯交易指標。更為突出的區(qū)別是指標體系中是否含有財務指標的衡量,如連城國際、證監(jiān)會長沙特派辦、巨潮治理指數(代碼:399322)、深證治理指數(代碼:399327)和即將推出的上證治理指數體系中都涉及財務指標,這似乎顯示了治理評價實踐領域中指標設計的一種趨勢。

  3.2 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適用范圍各有側重

  SP試圖建立全球不同市場都可通用的評價體系,Deminor將評價對象的目標限定為歐洲上市公司,里昂亞洲將評價對象的目標限定于泰國、韓國等新興市場國家的上市公司,而國內商業(yè)性評價機構將評價體系的使用范圍限定于中國上市公司,香港,臺灣也有適合于該地區(qū)自身的治理評價體系。所以,一種具體的評價體系因評價主體的不同也會有側重和傾向。機構投資者和各種官方指數的治理評價可能對于投資者更具價值;商業(yè)性評價機構的評級對于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聲譽更具意義,比如中化國際聘請SP所作的治理評級提升了其自身價值;而學術領域的研究對于引領和推動治理評價實踐的發(fā)展意義重大。

  3.3 賦值方式、權重分配和計算原理不盡相同

  大部分體系都采取對評價要素主觀賦值,要素分值在要素內部項目之間進行分解,加總計算要素評價得分而得出評價結論的量化評價方法。這是一種以經驗為主、逐步調整優(yōu)化的建模思路,但是由于不同的體系評價內容差距大,需要對定性的治理特征進行定量描述,所以在賦值、賦權和計算方法上差別很大,由此也必然造成在最后的評價結論上的非標準性和不一致。

  3.4 與國外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相比,國內的評級重形式而輕實質。

  比如從指標設計可以看到,我們的評價在反映公司治理形式的治理結構方面比較多,而國外評價較多的是反映在運行機制上的公司治理質量。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在結構上日趨完善,但是在運行機制上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問題,恰恰這一點,在設計指標體系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

  4 對于我國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總體性思考

  4.1 公司治理評價體系評價了什么

  學術界對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似乎有另外一種傾向,就是指標體系的“大而全”,理論上講,指標越全面,越能反映公司治理的全面情況。如果評價的指標體系只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則這種評價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特征評價”;如果評價指標包含了例如財務指標和市值指標,則這種評價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績效評價”;而如果評價指標甚至包含了對滿意度、社會責任等的考慮,則這種評價實質上已經超越了一般意義的“治理評價”或是“績效評級”。而在現階段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領域來看,筆者比較贊同“公司治理績效評價”。另一方面,評價體系的指標設計過多會因為數據的“可獲得性”而使評價缺乏“操作性”。所以指標的設計要在不斷的實證檢驗中加以提煉,以使指標具有反映治理績效的“顯著性”。

  4.2 公司治理評價由誰來評價

  國內現行的評價主體大致分為三類:商業(yè)機構、學術群體和官方監(jiān)管機構。隨著公司治理評級商業(yè)機構的不斷發(fā)展,學術研究領域的不斷深入,各種官方治理指數的出現,中國公司治理評價已經顯現了市場化、學術化和官方化的特點。實質上,這是一種合理的評價主體架構,體現了對公司治理評價的不同需求,應該鼓勵多種商業(yè)性機構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競爭發(fā)展,使其在實證檢驗中不斷發(fā)展。

  4.3 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體系要不斷發(fā)展,與時俱進

  治理環(huán)境的客觀變化要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的相關內容也要作出相應的變化和調整,這也是評價體系在不斷實踐驗證過程中的必然反映。這一點在學術領域和實踐領域都得到了支持,比如南開治理指數在每年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并適時調整指數體系;連城國際在2002年較早的董事會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已經發(fā)展到了現在涵蓋品牌、文化治理狀況的評價;深證和上證的治理指數也會在每年適時更換樣本公司。公司治理評價,無論是對其進行學術研究還是商業(yè)實踐,都要與時俱進的圍繞著如何真實反映公司治理狀況這一核心。

  參考文獻

 ?。?]北京連城國際.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價值(治理)評價體系綜述[N].證券日報,2003-08-03.

 ?。?]裴武威.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研究[J]. 證券市場導報,2001,(9).

 ?。?]吳淑坤,李有根.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研究[J]. 證券市場導報, 2002,(10).

  [4]李維安.公司治理評價與指數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林志平.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研究[J]. 證券市場導報, 2004,(6).

 ?。?]張俊喜.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證研究[J].經濟研究,2005,(2).

  [7]葉銀華,李存修,柯乘恩. 公司治理與評級系統(tǒng)[M]. 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12).

責任編輯: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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