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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會計準則變化的核心就是對企業(yè)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建立了“資產負債觀”的思維方式,使得我國所得稅會計體系真正建立并實現(xiàn)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文章通過對所得稅會計中相關概念的解釋,分析了我國對所得稅會計理念由資產負債觀取代收入費用觀及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的規(guī)范,并提出了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的建議。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暫時性差異;債務法;完善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39條企業(yè)會計準則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的發(fā)布和實施標志著中國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在新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頒布前我國沒有所得稅會計準則,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比《企業(yè)會計制度》(2001)(以下簡稱舊制度)的規(guī)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取代“時間性差異”,同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處理,并對計量、對報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新準則充分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IFRS12),體現(xiàn)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接軌。
一、現(xiàn)行企業(yè)所得稅會計的資產負債觀體現(xiàn)了所得稅會計理論的創(chuàng)新
所謂資產負債觀是指在制定規(guī)范某類交易或事項的準則時,首先規(guī)范由此類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有關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計量,然后再根據(jù)所定義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來確認收益。在資產負債觀下,對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包括確定資產和負債以及與這些交易或事項相關的資產和負債的變動。
所得稅準則第4條規(guī)定:企業(yè)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正是資產負債觀的體現(xiàn)。在資產負債觀下對收益的確定,不需要考慮實現(xiàn)問題,只要企業(yè)的凈資產增加了,就應當作為收益確認(不包括新增投資或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比按照收入費用觀確認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
與之對應,在原收入費用觀下,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收入費用觀則要求首先考慮與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必須按照實現(xiàn)原則確認收入和費用并根據(jù)配比原則確定收益,即:收益=收入-費用。
但按此法計算的收益由于與稅法規(guī)定不一致,由此產生了由會計收益與稅收收益比較后倒擠遞延稅款借項的弊端,致使資產負債表會計信息與真實公允原則背離。新準則資產負債觀的確立,體現(xiàn)了我國會計發(fā)展的新趨勢。
二、新準則進一步規(guī)范了對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法
我國原制度規(guī)定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對于永久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不論采用哪一種方法,均在本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但對時間性差異的處理則各異。
所得稅會計準則第17條規(guī)定: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適用稅率發(fā)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shù)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新準則摒棄了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規(guī)定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述債務法屬于收益表債務法),此規(guī)定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此方法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歸屬為暫時性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會計上某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計稅基礎,就意味著未來由該資產轉化為成本費用的金額小于稅前允許抵扣的金額,稅前會計利潤就會大干應稅所得,應當確認一項遞延資產。如果會計上某項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計稅基礎,就意味著未來由該資產轉化為成本費用的金額大于稅前允許抵扣的金額,稅前會計利潤就會小于應稅所得,應當確認一項遞延負債。在不發(fā)生在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納稅影響的情況下,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與本期應交所得稅之間存在如下關系: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對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的幾點想法
第一,全面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首先,相對于其他三種方法而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遞延稅款的定義更符合資產和負債的標準,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能更好地表示企業(yè)未來應付(應收)的債務(資產),從而使資產負債表能更為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yè)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其次,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優(yōu)勢明顯,采用這一方法能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促進我國會計制度的國際化進程。
第二,增強財務報表列示的明細度,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與美國及國際會計準則相比,我國對遞延稅款及所得稅費用在財務報表上的列示要求相對較低,披露過于簡單、籠統(tǒng)。為了增加會計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其決策有用性,企業(yè)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分別列示遞延所得稅資產總數(shù)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總數(shù),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詳細說明產生重大遞延所得稅項目的各類暫時性差異和所得稅費用的主要構成項目及其期內分攤情況,以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第三,宜采用備抵計價賬戶。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由于確認了一系列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通過備抵計價賬戶對其進行調整。其原理與其他各類資產的備抵賬戶基本相同,都符合謹慎性原則的要求,目的都是使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更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使財務報表的數(shù)據(jù)更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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