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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補虧的可行性研究

來源: 邱曄 周歆 編輯: 2006/08/30 16:35:30  字體:

  2001年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guī)定,企業(yè)應將債務重組所產生的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而不再作為當期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想依靠債務重組快速“扭虧為盈”似乎已不再可行。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面臨ST和PT窘境的上市公司卻開始利用資本公積來彌補虧損,以避免加入ST或PT的行列。那么,企業(yè)的這一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合理呢?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簡單的探討。

  一、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是規(guī)范我國公司行為的根本大法,公司在運行的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本法來執(zhí)行。同樣,資本公積的處理也必須依照其規(guī)定來執(zhí)行,在《公司法》中與資本公積相關的規(guī)定大致有如下幾條:

  1.《公司法》第177條規(guī)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余,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2.《公司法》第178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fā)行價格發(fā)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3.《公司法》第179條規(guī)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從以上《公司法》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問題尚待明確:

  1.法定公積金與資本公積金的關系。由于《公司法》沒有明確解釋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者之間的關系,人們對此產生了兩種不同的理解:①法定公積金包括資本公積金。例如,在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公司法教程》中提到:“根據公積金的提留是否為法律上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以將其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均為依法提留,故而屬于法定公積金的范疇,又稱為法定資本公積金?!绷碓谌珖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研究室編制的《〈公司法〉講話》中明確指出了:“資本公積金是法定公積金的一種?!雹诜ǘüe金和資本公積金是兩種不同的公積金。例如,《〈公司法〉百問解答》中認為:“從法理劃分的角度看,我國《公司法》中所規(guī)定的法定公積金是法定盈余公積金?!眹殷w改委政策法規(guī)司法部宣傳司編的《<公司法>講話》中同樣認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都屬于盈余性公積金,是從公司的利潤盈余中提取的,還有另一種公積金是從公司的資本性活動中產生的,稱為資本性公積金?!笨梢?,兩種公積金的關系直接與資本公積金能否彌補虧損有關,因此,不同的理解給實務操作帶來了很大的不便。

  2.第179條中“公積金”明確的含義。《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用公積金來彌補虧損,而并沒有進一步指明這里的公積金是盈余公積金,還是資本公積金。從此項規(guī)定來看,可以將這里的公積金理解為既包括盈余公積金也包括資本公積金。既然盈余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虧損,那么用資本公積金來彌補虧損與《公司法》的規(guī)定也并不相抵觸,并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所以,單從這方面看,用資本公積金來彌補虧損是可以成立的。

  3.與《公司法》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其他與《公司法》相關的法律對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這一行為也無明確的限制。《企業(yè)財務通則》第8條規(guī)定了:“資本公積金可以按照規(guī)定轉增資本金,”第32條規(guī)定了“企業(y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按照國家規(guī)定轉增資本金等”。這些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是不合理的,因為資本公積金只是“可以”轉增資本金,并不是“只能”轉增資本金。另外,無論是原股份有限公司執(zhí)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還是新頒布的《企業(yè)會計制度》對資本公積金是否可以補虧的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用資本公積金來彌補虧損顯然不能認為是違背制度規(guī)定的。

  二、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是否合理

  以上分析得出,用資本公積金來彌補虧損符合現(xiàn)行法規(guī),但是不是就意味著其一定合理呢?許多企業(yè)贊成用資本公積金來彌補虧損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就有了操縱利潤、粉飾年度報表以避免其步入ST或PT行列的可能,這樣的話,與原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年收益有“異曲同工”之妙。因此,對于這種做法,筆者認為其并不合理:

  1.從資本公積金的來源和本質來看,其并不適合彌補虧損。資本公積金的主體是資本(或稱股本)。企業(yè)的所有者權益被分為兩類:一類是投入資本,包括股本和資本公積金;另一類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在實踐中,能彌補虧損的通常是所有者權益中的留存收益部分,而企業(yè)的投入資本(股本和實繳資本超過票面價值或法定價值的部分)通常被視為企業(yè)的永久性資本,其不得任意支付給股東,一般情況下,只有在企業(yè)清算時,在清償所有的負債之后才可能返還給所有者。所以說,資本公積金不能用于彌補虧損,與股本不能用于彌補虧損或任意返還給股東是同一道理。

  2.資本公積金的構成比較復雜,有的部分更不能用于彌補虧損。在《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考指定指導教材——會計》中列出了,資本公積金有“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xiàn)金資產準備”、“接受現(xiàn)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這樣七個明細科目。其中各項準備性科目只是所有者權益的一項準備,在還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之前,其余額還是有發(fā)生變動的可能,是一種并未真正實現(xiàn)的資本公積金。會計上規(guī)定:“以上這種資本公積金是不能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的”。如果用它們來彌補虧損就等于將這部分未實現(xiàn)的資本公積金提前實現(xiàn)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3.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不利于考核企業(yè)經營管理的成效。凈利潤是反映企業(yè)管理當局經營業(yè)績的基本指標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指標。凈利潤越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業(yè)管理當局經營管理得比較好,反之,則表明其在經營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問題。雖然造成企業(yè)虧損的因素有很多,但企業(yè)管理層經營不善則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若允許使用資本公積金來彌補虧損,則相當于用投資者的錢來幫助管理者創(chuàng)造業(yè)績,以掩蓋管理層經營管理上的失敗,這樣做不能促使企業(yè)管理當局改善其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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