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
2009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文件對納稅人未申報納稅造成稅款流失的追繳期限予以明確:納稅人未申報納稅造成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3 年內具有追繳權,特殊情況追繳期限可以延長至5 年。
一、“未申報”應理解為非主觀故意的行為
上述“未申報納稅造成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應該與“偷稅、抗稅、騙稅行為”中的“未申報”相區(qū)別,應理解為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行為 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即納稅人非惡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報納稅造成稅款的流失。
根據(jù)最新修訂的《刑法》規(guī)定,“偷稅”的概念不再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為“ 采取欺騙、隱瞞手段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 這里的“不申報”應該理解為“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等行為;“欺騙、隱瞞手段”包括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等方式。即強調主觀故意的逃避稅款的行為 , 納稅人主觀已知屬于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仍然執(zhí)行。
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對于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行為造成稅款的流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滯納金或騙取的稅款,沒有時間期限的限制。國稅函 [2005]813 號文曾解釋: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追征期規(guī)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如果企業(yè)誤以為只要是“未申報”,超過追征期就可以不用繳納稅款了,將會存在很高的稅務風險。
【例1】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時由稅務機關核定了稅種,納稅人經(jīng)營期間不進行任何納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及時進行納稅申報后,納稅人還是未申報。該行為將被認定為偷稅行為,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期限不受時間限制。
【例2】某企業(yè)成立時租用寫字樓進行辦公,辦理稅務登記時沒有核定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稅種,之后購買了房產(chǎn)自用,但沒有按期繳納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如果3年(5年)內稅務機關沒有發(fā)現(xiàn)上述未申報納稅事項,期限過后稅務機關將不再具有追繳權。
二、“特殊情況”是指稅款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
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 國稅函 [2009]326 號文規(guī)定,因納稅人計算錯誤、不申報納稅等情況,造成未繳或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在3 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特殊情況追征期可以延長至5年。
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shù)額在10 萬元以上的。
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