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兼職及再任職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隨著現(xiàn)在社會的發(fā)展和對人才的需要,好多企業(yè)由于特殊的業(yè)務性質(zhì),需要一些非全日制員工或一些比較有經(jīng)驗的退休老員工,在這樣的情況下,兼職人員和一些退休后被別的單位再聘任的情況大大增加,那么他們因為付出勞動而取得報酬,應該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對于兼職人員取得的報酬的計稅問題予以明確答復: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xiàn)在舉例說明:張先生是劇團的化妝師,除了完成本職工作外,他還在空余時間給一家影樓作客座化妝師,以此作為兼職,并按次從該影樓取得收入,對于這部分兼職收入,究竟是該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還是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首先,判斷該收入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稅目繳稅,先看張先生的行為是否為兼職。
國稅發(fā) [1994]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法規(guī)》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qū)分問題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國稅函[1997]385號(國稅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guī)定: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系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于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稅范圍。
上例中的張先生,只是利用工余時間給一家影樓做化妝師,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按照規(guī)定,李先生在兼職公司取得的兼職收入屬于兼職行為,應該按照“勞務報酬”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
其次,根據(jù)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減已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法定扣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法定允許扣除費用的標準:每次收入減去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后的余額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減去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后的余額在4000元以上的,定額減除20%的費用。
再次,如果張先生在此兼職外還有其他的兼職收入,則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法規(guī)》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 號)第九條之規(guī)定:關于個人取得不同項目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問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