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內容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此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yè)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劾U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在行使此項職權時,應持有稅務分局開具的介紹信,并出示稅務檢查證。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qū)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稅務機關行使此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查存款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是兩人以上。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行使稅務檢查權。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無稅務檢查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家人有權拒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xié)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