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之一。稅收普遍原則首先是作為公平原則的一個方面被西方經濟學家所提出來的。它的中心思想是:取消某個階級或階層免稅的特權,對公私經濟一視同仁,對一切個人和企業(yè)無論是來自國內還是國外的收入都應征稅。普遍征稅原則是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新興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貴族斗爭中所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號的經濟上的要求。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普遍征稅,公平負擔的原則是很難實現的。但普遍征稅的財政意義在于,它對指導稅收工作,開辟稅源,保證稅收收入有廣泛的和可靠的基礎,即應是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則。特別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生產力的進步,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征稅原則的意義就更為明顯。如對一切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征收流轉稅,對有農牧業(yè)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要征收農業(yè)稅或牧業(yè)稅,對有利潤的單位和個人要征收收益所得稅等等,即凡有納稅能力的人都應當依法納稅。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普遍征稅原則,既是稅收的財政原則,也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的要求,還間接地體現了稅收經濟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