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收取的利息是否應計征增值稅
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汽車(不含小汽車)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對購車人實行分期付款銷售,并在分期付款中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收取購車人利息。公司將此項利息直接進入當期費用,是否應計征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該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該公司實行分期付款銷售向購車人收取的利息,無論會計核算如何處理,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計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該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該公司實行分期付款銷售向購車人收取的利息,無論會計核算如何處理,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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