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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作為三項經(jīng)費的計提基數(shù)?
【回答】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支出應區(qū)別兩種情況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xié)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shù),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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