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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計提年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回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 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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