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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試用期(10.2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0/21 11:14:04 字體:

  試用期(★★★)(11年判斷;12年單選;10、13、14年不定項)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不得約定
不滿3個月
3個月以上,不滿1年 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 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過6個月
無固定期限

  【注意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注意3】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guī)定的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爭議,勿深究)

 ?。?)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出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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