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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三章“提示付款期”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內容】
【例題。單選題】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三個月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甲銀行于7月12日承兌后B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9月18日,C公司委托開戶銀行向甲銀行提示付款,C公司開戶銀行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為由拒絕受理。根據(jù)票據(jù)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C公司向B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為()。
A.2012年12月18日之前
B.2013年3月18日之前
C.2014年9月18日之前
D.C公司不能向B公司追索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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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老師,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期限的區(qū)別? 答疑老師回復: 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jù)(銀行匯票、本票、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其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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