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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六:印花稅應稅合同的審核要點
1.審核征稅范圍
2.審核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jù)
(1)購銷合同
計稅依據(jù):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shù),適用稅率0.3‰。
(2)加工承攬合同
(3)貨物運輸合同
計稅依據(jù)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4)借款合同,計稅依據(jù)為借款本金
(5)合同所載金額有多項內容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納稅
各類技術合同,一般應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合計金額依率計稅
對技術開發(fā)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fā)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jù)
(6)已稅合同修訂后增加金額的,應補貼印花
(7)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shù)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對于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的應稅憑證,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在最終結算實際金額后,應按規(guī)定補貼印花
(8)企業(yè)應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為外幣的,應按憑證書立、領受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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