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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中級經(jīng)濟法結論型必備法條——第五章!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任任任 2019/09/03 13:49:39 字體:

時間就像海綿里的水只要愿意擠 總還是有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即將到來,猜你需要直擊考點的精華內(nèi)容,小編已經(jīng)整理好了,拿去吧!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結論型必備法條整理新鮮出爐!

中級經(jīng)濟法結論型必備法條

1. 動產(chǎn)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chǎn)時設立。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chǎn)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chǎn)與實際移交的財產(chǎn)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chǎn)為準。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

2.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 合同法定抵銷條件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5.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nèi)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jīng)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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