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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中國居民企業(yè),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公司擁有境外A國乙公司60%的表決權股份。2018年,甲公司取得來自中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 000萬元,乙公司當年在A國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適用20%的所得稅稅率,乙公司決定從稅后利潤中拿出150萬元按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甲公司可分得90萬元。另外,A國對非居民企業(yè)來自該國的股息所得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 上述稅款已按規(guī)定繳納至A國,不考慮其他事項,則甲公司2018年應向中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額(? )萬元。 A. 250 B. 253.38 C. 275 D. 2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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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分得甲公司的分紅還原成含稅的應納稅所得額=90/(1-20%)=112.5萬
乙公司境外已交稅 112.5*20%=22.5 萬
甲公司對于乙公司的分紅的抵免限額為=112.5*25%=28.125萬
因乙公司境外實際納稅<抵免限額 故按境外實際納稅22.5萬在合計應納稅中扣除
甲公司在國內應納稅(1000+112.5)*25%-22.5=256.25萬
2019 11/0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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