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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符合什么條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來源: 甘肅地稅 編輯: 2017/11/14 09:47:08 字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第十條規(guī)定:“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四)?。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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