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貨幣資產進行公益性捐贈如何確定捐贈額?
近期,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就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其中第十三條對于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的捐贈額進行了明確。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第十三條明確,除另有規(guī)定外,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企業(yè)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群眾團體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此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發(fā)布的《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對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接受捐贈的捐贈額也進行了明確。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十三條明確,除另有規(guī)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yè)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根據上述規(guī)定,除另有規(guī)定外,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
那“另有規(guī)定”是什么情形呢?
1.個人以股權和房產對外捐贈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二條規(guī)定,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
(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2.企業(yè)以股權對外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guī)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yè)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yè)持有的其他企業(yè)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yè)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綜上,企業(yè)和個人以股權進行公益性捐贈,以持有的股權原值作為捐贈額;個人以房產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以持有的房產原值作為捐贈額,除此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公允價值作為捐贈額。
作者:李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