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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11/21 11:39:27 字體:

上周帶大家了解了律師事務所不同身份的人員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回顧一下>>)今天著重給大家介紹一下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出資律師申報個稅的計算辦法

1.2018年度計算公式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律師事務所會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減除費用×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律師事務所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減除費用×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

注:出資律師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zhí)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zhí)行。

2.2019年及以后年度計算公式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律師事務所會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減除費用×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出資律師年終匯算清繳應納稅款=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年度已預繳稅款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律師事務所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出資律師個人分配比例-5000×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出資律師稅前可分配利潤的主要稅前扣除項目

(一)主要依據

(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財稅[2000]9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

(4)《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5號)。

(二)政策分析

1.常見稅前扣除項目

依據上述政策規(guī)定,總結律師事務所在核算出資律師稅前可分配利潤的常見稅前扣除項目如下:

(1)工資薪酬:

律師事務所向其從業(yè)人員(除出資律師外)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據實扣除。

(2)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律師事務所按規(guī)定繳納的工會經費、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注:①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發(fā)放給出資律師的月固定工資及辦案分成。

②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fā)生數額超出規(guī)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保險類:

1)按照規(guī)定為出資律師和從業(yè)人員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為從業(yè)人員繳納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費、補充醫(y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yè)人員工資薪金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出資律師本人繳納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費、補充醫(yī)療保險費,以我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

3)出資律師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yè)健康保險產品,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4)試點地區(qū)出資律師購買的符合規(guī)定的養(yǎng)老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時,憑稅延養(yǎng)老扣除憑證,在規(guī)定的扣除限額內據實扣除,并填報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的“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注明稅延養(yǎng)老保險),同時填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計算扣除限額時,出資律師應稅收入按律師事務所收入總額乘以合伙律師分配比例確定。

注:出資律師根據規(guī)定繳納的社保費、公積金、補充養(yǎng)老保險費、補充醫(yī)療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作為計算利潤前的成本費用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在計算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負擔的商業(yè)健康保險、遞延養(yǎng)老保險在計算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業(yè)務招待費

律師事務所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fā)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的5‰。

(5)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

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yè)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行業(yè)會費

律師事務所向司法局繳納的行業(yè)會費可以據實扣除。

(7)與經營相關的辦案費用

與經營相關的辦案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但律師約定按比例取得分成收入,辦案費用自理的除外。

2.常見稅前不可扣除項目

依據上述政策規(guī)定,總結律師事務所在核算出資律師稅前可分配利潤的常見稅前不可扣除項目如下:

(1)生活費用

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及其家庭發(fā)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出資律師及其家庭發(fā)生的生活費用與律師事務所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出資律師個人及其家庭發(fā)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準備金

律師事務所計提的各種準備金(執(zhí)業(yè)風險金和事業(yè)發(fā)展金除外)不得扣除。

注:律師事務所計提的執(zhí)業(yè)風險金和事業(yè)發(fā)展金可以在計提年度稅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轉出用于個人分配時,應并入分配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鑒于律師事務所計提的社會保障金以及培訓基金與上述允許扣除的社保和職工教育費性質重復,因此律師事務所社會保障金以及培訓基金不允許在計提年度稅前扣除,其他計提的準備金也不允許扣除。

三、出資律師日常申報事項

(一)按月(季)申報事項

納稅人應在次月(季)十五日內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使用申報表為:《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月度預繳報表)。

(二)年度申報事項

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辦理出資律師年度個體經營所得(累計利潤+工資+辦案分成)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使用申報表為:《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本文是正保會計網校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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