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借款合同人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問題】
我們2005年借給其他公司款,對于借款合同人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答案】
對于借款合同人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普通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期間為2年,對于當事人間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訴點應為該還款之日;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從權利人可行使權利之時起算,但從借款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再予以保護。在分期償還的借款,則每一筆有明確履行期限的還款在到期之日即單獨起算該筆借款的訴訟時效。至于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以及延長皆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
關于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認標準,我國立法采用了"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體現(xiàn)在法律條文中即為我國《民法通則》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但是,對如何理解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說",理論界與實務界分歧卻很大。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即屬其一。對此,有觀點認為,《民法通則》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由于借貸雙方事先并沒有約定歸還借款的時間,所以訴訟時效應從借款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因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權利人從第二天起即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若債權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規(guī)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法院就應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應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并結合法理和現(xiàn)實法律生活的實際,科學論證其計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準確地適用法律,指導司法實踐,保證這類案件的公正處理。筆者認為,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仍應從債權人行使請求權并得知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只要未超過訴訟時效20年即應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