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貨物時,資金流和票流不一致,有何涉稅風險
問:我公司擬與一網絡科技公司合作,通過網絡科技公司采購貨物,貨款由我公司支付給網絡公司后由網絡公司支付給供貨方,發(fā)票由供貨方開具給我公司,同時出具一份委托網絡公司代為收取貨款的證明給我公司,請問這樣的采購方式存在什么涉稅風險?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規(guī)定:第一條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第三款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公司有存在可能不予抵扣進項稅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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